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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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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 -- 非文人 - (22306 Byte) 2003-4-02 周三, 下午5:42 (335 reads) |
非文人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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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
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
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
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
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
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
产。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
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
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
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
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
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
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
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
隐瞒。
第一百零一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
,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
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
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
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
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
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
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
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
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
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
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
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
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
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
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
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
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
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
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
、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
、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
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
、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
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
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
、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
,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
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
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
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
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
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
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
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
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
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
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
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
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
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
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
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
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
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
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
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
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
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
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
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
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
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
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
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
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
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
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
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
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
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
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
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
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
、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
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
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
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
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
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
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
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
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
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
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
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
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
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
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
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
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
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
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
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
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
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
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
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
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
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
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
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
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
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
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
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
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
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
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金。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
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
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
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
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
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
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
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
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
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
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
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
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
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
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
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
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
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
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
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
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
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
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
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
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
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
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
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
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
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
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
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
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
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
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
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
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
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
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
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
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
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
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
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
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
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
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
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
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
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
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
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
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
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
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
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
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
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
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
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
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
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
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
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
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
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
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
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
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
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
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
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
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
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
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
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的。
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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