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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第一章:政治观念文明: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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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第一章:政治观念文明:第二节
海川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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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曹思源:第一章:政治观念文明:第二节
(839 reads)
时间:
2003-2-04 周二, 下午10:14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第二节 公民与公仆的观念
公民应当是国家的主人
公民的观念、公仆的观念,都是政治观念文明中的重要观念。与此相对应的不文明
的政治观念是"臣民"与"君主"。"臣民"是"君主"的奴仆,甚至连奴仆都不如,只是
"君主"可以任意处理的物品而已。因为,"臣民"没有任何权利,有的只是无限的义
务,对"君主"尽忠效劳。
公民是什么?公民是有自己明确的权利,既能担当起责任,又能履行义务的现代社
会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从哪里来的呢?不是"君主"钦定的,而是国家的全体公
民通过法定程序自己确立的。确立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是什么?是"公民权利高于
一切"和充分体现"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及"主权在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
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
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
权利的人除外。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
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
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
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
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
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
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
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
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
的权利。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
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提倡
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
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公民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
休假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
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
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
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
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
鼓励和帮助。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
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
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
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
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
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
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
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官员应当是公民的公仆
国家的出现,产生了国家机器,形成了政权。这是政治的集中体现。国家机器的运
行,政权的行使,使握有某些权力的人成为政治从业者,或者简称为"官员",因为
执掌权柄谓之"官"。
国家的产生有一个过程。在远古时代,是没有国家概念的。随著人类的发展,由于
两种需要,逐步产生了国家。一种是为了对抗外族人的入侵,即军事上的需要;另
一种是为了对抗天灾,即生存及经济上的需要。这两种需要,都不是一个人两个人
可以解决的。分散的个人,军事上很容易被外族人各个击破;对付干旱,人们还可
以转移,可以逃跑,但是洪水来了,人怎么也跑不过水,而防洪的水利工程单个人
根本无法实施。于是,在这两种需要的推动下,就形成了有组织的状态,有组织的
状态后来便以国家的形式逐渐固定下来了。比如中国古代的"大禹治水"史实,就是
老百姓推选出一位名叫"禹"的能人,由他组织和领导大家一起治理水灾。这就有了
为国家主事的首领的概念。早期的首领,实际上是被大家拥戴的人;早期的国家政
权,实际上是人民赋予首领解决分散个人所解决不了的问题的权力。
然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为授权者办事,也会腐蚀掌权人的意志。权力慢
慢地出现了异化,逐渐演化成了压迫人民的手段,执掌权柄的首领变成了统治人民
的君主。风光无限的君主不愿意权力旁落他人,临死前把权力传给了儿子,儿子再
传孙子,从而形成了权力的世袭。
异化的权力,在君主和人民之间形成主仆关系。在奴隶社会,奴隶主是主人,奴隶
甚至连奴仆的资格都没有,与奴隶主拥有的土地一样,只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主
会说话的工具。到了封建社会,皇帝和官员把自己看成是牧民者,把老百姓当成"牛
"当成"羊"来放牧,这比奴隶社会好一点,但也只是比较爱惜"牛"爱惜"羊"而已。这
就是所谓牧民者与子民的关系,由此形成的"君贵民轻"思想,根深蒂固,延续经年,
成为人们观念中的毒瘤。"君临天下",不可一世。"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
莫非王臣","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中国古代有位名叫孟轲的思想家对此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
轻"。孟子这个观点把人民放到了最高的位置,是思想上的可喜进步,他想把在国家
权力与人民之间颠倒了的主仆关系再颠倒回来。
在近代史上,"公民是国家主人"的观念越来越明确,在相当的范围内把孟老夫子多
少年前想颠倒回来的主仆关系终于颠倒过来了,回到了产生权力的起点。"官员",
用现在的语言来称谓,就是公务员。在政治文明观念之中,与"公民是国家主人"所
对应的是"公务员是公民的仆人",即公仆。当然,这里所说的公仆,并不是奴仆的
意思,而是由于社会分工所形成的专门服务于公民的职业人。作为职业,公仆受命
于公民,服务于公民;作为担当公仆职业的个人,其本身也是公民。官员为公仆的
定位,完全没有贬损的含义。
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职责
为了更好地理解政治文明中公民与公仆的观念,作为实例,不妨分析一下中国政府
权力的来源和职责。
第一点,政府的权力是谁给的?过去,毛泽东说过一句话:"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
是人民群众给的。"这句话没有错,但说得还不够,还不完整。权力是人民群众给的,
问题是怎么给的,通过什么形式给的。比如说,一个人民解放军的团长,冒著枪林
弹雨,出生入死打天下,1949年脱下军装,带著满身伤疤走进县政府当了县长,这
是人民群众给权力的一种形式,叫做"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现在不是1949年了,在
和平建设的年代,凭什么才能当"官"呢?凭身上的枪眼或是刀伤吗?身上没有。总
不能说你爸爸身上有枪眼,或者你爷爷身上有刀伤,你就要进政府做"官"吧!想进
政府当"官"可以,想掌握权力可以,得凭选票,靠老百姓投票选举,靠人民代表投
票选举,选出是谁,老百姓就把权力赋予谁,谁就可以成为掌握权力的公务员。这
就是现代社会公民赋予政府权力的合法形式。
有人说,市长候选人不是由党委推荐的吗?我不承认大家来选,应该由党来确定把
政府的权力给谁。党委可以提名,但是党委提了名也应当由公民来投票选举!党委
提了你的名,老百姓不信任你,不把选票投给你,你照样会落选。所以说,权力是
公民通过选票赋予政府、赋予公务员的。
第二点,政府行使权力的经济基础是从何而来的?大家都知道,财政是政府行使权
力的经济基础,政府的财源来自公民和企业所交纳的税金。政府财政部门为什么有
那么多的钱,那是纳税人交纳的。公仆为公民办事,是需要花钱,而钱从纳税人来!
纳税人的观念,是政治文明中的重要观念。政府官员和政府所有工作人员都是吃"财
政饭"的,纳税人不纳税或纳税太少,政府连工资都发不出来,只能喝西北风了。在
现代社会中,必须搞清楚政府的财权既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政府自身产生的,
而是公民和企业通过纳税的形式赋予政府的。
第三点,政府和公务员的职责就是为公民服务。既然,权力是选民给的,财政是纳
税人给的,那政府和公务员为选民和纳税人服务,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吗!为什么说
政府公务员是公民的公仆,道理就在于此!可是,中国长期以来的观念却不是这样,
认为政府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政府和政府公务员给公民办
事是一种"恩赐"。显然,这是不文明的政治观念,是错误的认识。
两个不文明的政治口号
1."一切为了毛主席"
逆文明潮流而动谓之反动,有悖于政治文明中公民与公仆观念的口号,是反动的口
号。"一切为了毛主席"这个口号,在"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可谓中华大地响彻云霄
的一句"经典"。毛主席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领导人,理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所有公民的公仆。作为职业,公仆受命于公民,服务于公民,应当是公仆"一切为了
公民",岂能号召公民的一切所作所为都为了公仆毛泽东呢!
2."要与中央保持一致"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
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第十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
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
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四)修改党的章程;(五)选举中央委员会;(六)选举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十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
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
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
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中国共产党章程》这些条款,十分清晰地表明:代表全国六千多万中国共产党党
员意志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决策机构,而中共中央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的执行机构。从政治观念文明的角度来看,六千多万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
"公民",而行使党的执行权力的中共中央是中国共产党的"公仆"。如果说要服从的
话,应该是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因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代表全体党员利
益的最高决策机构,每一个党员个人都应该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代表大会所作
出的决议。
"与中央保持一致"颠倒了公民与公仆之间的关系。在政治观念文明中,应当是被选
举者要与选举者保持一致,代表者要与被代表者保持一致。中共中央既然是党的全
国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执行机构,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六千多万党员选举出来的
党内民意机构,当然就应当是中共中央努力与代表全体党员意志的党的全国代表大
会保持一致,而不是相反。
在中共十六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写进了"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
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三个
代表"的思想,这是很有价值的。"三个代表"最核心的部分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
的根本利益"。要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要去了解最广大的公民心里想
的是什么,需要的是什么,反对的是什么,期待的是什么。这叫做用心"揣摩民意",
掌握人心向背,始终与国家主人公民保持一致,而不能要所有的公民放弃自己的思
想和意愿,去与"中央保持一致"。
在颠倒了公民与公仆关系的官僚政治体制下,人们往往是揣摩领导的心理,揣摩领
导的心态,尽可能地去与公仆保持一致。比如,"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中共中央就不
代表人民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并不需要"文化大革命",而毛泽东及其领
导的中共中央却偏要搞"文化大革命",错就错在谁与谁保持一致的问题上。在中国
共产党把"三个代表"作为自己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的今天, 一定要
尊重公民,揣摩民意,"努力争取做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代表。"努力争取
做好"这六个字十分重要。
转自曹思源新书:<政治文明ABC-----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纲要>
http://209.101.125.119/HJAuthor.asp?ID=4175
>海川书讯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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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通常被称为民间理论家,果然恰当。倒好象什么书也没看过,自己从零开始琢磨政治概念。有魄力。
--
令胡冲
- (0 Byte) 2003-2-05 周三, 下午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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