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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修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给人大常委会的呼吁信(修改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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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文人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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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看了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条及其他几个国家 的颠覆和煽动罪条款,认为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前半部份还是暂不提修改,只针对煽动罪条款提出“煽动他人以发动战争或使用暴力等手段颠覆国家政权及现行社会制度的”修改意见。这样也容易被认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李鹏委员长:
各位副委员长:
各位委员:
你们好!
我们是关心中国发展,人民幸福的中国各阶层人士。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制建设,呼吁你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参与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零五条原文是: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40、41、51条,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对照其他国家的相应法律,我们认为:
1。“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覆盖范围过广,解释随意性大,容易造成冤狱。“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的限定不够准确,我们建议改为“煽动他人以发动战争或使用暴力等手段”的限定范围。
2。鉴于改革开放二十五年后,“社会制度”已有很大变化,并考虑“三个代表”的新发展,“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建议改为“暴力推翻现行社会制度”。
建议将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修改为:
“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暴力推翻现行社会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煽动他人以发动战争或使用暴力等手段颠覆国家政权及现行社会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十年以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认为,以上修改把煽动罪限定在煽动他人以发动战争、武力行为、威胁使用武力、或其它类似恐怖主义行为的严重非法手段危害国家安全、或制造非常严重的暴力事件或公众骚乱,才构成犯罪。这有利于将犯罪分子与一般的批评言论分别开来,有利于区别恐怖主义分子和一般对社会制度不满意的公民,更有利于准确打击以暴力手段颠覆国家政权的非法组织,使之孤立于广大群众之外。
以上修改意见,仅供委员代表们提案时的参考。
联络人:非文人
E-MAIL:[email protected]
签名:
签名方法:
呼吁修改刑法是非常严肃的信件,不用真实姓名难以取信于人。但是, 网络上网友不愿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为解决这个矛盾,拟采取如下方法:
1) 在网络上发表的信件,只有联络人。
2) 签网名的网友请将真姓名(最好写上学位和/或职位)用E-MAIL发到上述联络人地址([email protected]),联络人经核准后方算正式签名,在信件发出时,均为真实姓名签署。
3) 仅用网名签署而未提供对应真姓名者,签署无效。
4) 联络人保证:对因签名而知的网人真姓名,不向第三者透露,不利用此知情权做任何除此次签名以外的事情。
5) 签名不求数量只求质量,不为任何政治目的,只为法律的合理性。
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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