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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营救刘荻活动的一点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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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于营救刘荻活动的一点疑虑   
所跟贴 关于营救刘荻活动的一点疑虑 -- Anonymous - (5976 Byte) 2003-1-03 周五, 上午1:34 (35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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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关于“反效果”问题,高寒早就给出了合情合理的分析(全是摘贴) (188 reads)      时间: 2003-1-03 周五, 上午5:2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网上由网友们自发地起来、以冠以“不锈钢”头衔为标志的“不锈钢老鼠援救案” ,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了。下一步怎么走?这是许多热心援救的网友们都在思考的问题。这里,谨提出个人一些并不成熟的思考,与众网友交流。



现在网上有一些网友总是担心——当然,这种担心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是否海外援救刘荻同学的行动本身反倒会为此案造成反效果?尤其是假设有民运背景的网友介入其中的话。



我的看法是未必,只要我们提出的要求(内容)是有理有节、把握分寸的,以及选择的方式(形式)是举措适宜、掌握火候的。



(一)援救、尤其是大规模援救会不利于当事人吗?



我的回答是:否!



这个否,可以从依法据实办案和违法构陷入罪这样两个截然相反的角度予以考察:



第一,“依法据实办案”:



如果中共政权是“依法据实办案”的,那么:



a) 假设当事人原来就与民运有联系:



如此就意味着这种联系并不是她被关进监狱后才发生的。所以,即使海外民运象过去多年以来的那样,通常只呼吁援救知名的或公开的受迫害的民运人士,从而这次也按兵不动,那也一丝一毫不会因此而改变与减低此案中本身就业已具备的“与民运联系”之事实、性质和“罪”责的。



――此属依法据实办案状态中的“不援救也不减轻处罚”型。



b)假设当事人原来就与民运无联系:



如此就意味着只要不是哪一个“民运组织”冒险去监狱打地洞,送一张“入X申请表”去演一幕让我们的当事人铁窗火线入X的滑稽戏,那么,即使海外民运在外面锣鼓喧天地大肆开展营救,也一丝一毫不会因此而改变或加强此案中本身就业已具备的“与民运并无涉”之事实、性质和“罪”责的。



――此属依法据实办案状态中的“援救也不加重处罚”型。





第二,“违法构陷入罪”:



所谓“违法构陷入罪”,是指完完全全根据人治社会的政治需要,而不顾法制系统规范的一种治罪方式。因此,它的定罪,就基本上完全是根据统治者特定的政治需要以及临时政策来定罪量刑的。在这种情况下,外界、特别是海外是否发起援救,所能直接对案件发生的影响,就与其说是对案件本身(如:某类事实的有无、某种证据的真伪、某种性质的存废,……),倒不如说是通过政治压力而为之的了。如此一来,我们海外同胞的救与不救,便一定会对案件的结果发生一种相关的关系了。



a)倘若海外不发起援救:



假设我们海外同胞不闻不问,或者即使救援,但不甚得法、也不甚得力,那么,中共专制政权就可能会因并未接收到此案对其政治利益有所损害或有多大的损害的强烈信息,从而便完全按照人治社会中对政治犯“违法构陷入罪”之惯例和惯性而为所欲为了——这种情形是最不利于当事人的。



――此属违法构陷入罪状态中的“不援救就会加重处罚”型。



b)倘若海外发起援救:



如果我们发起、特别是开展声势浩大的拯救行动,这便意味着我们将对中共政权施加巨大的舆论压力和政治压力;而这种来自海外的舆论压力和政治压力,就往往会迫使中共从自身的综合政治利益上去权衡此案的处理结果,从而在某个政治平衡点上做出有利于我们的当事人的处理结果——这恰恰正是我们所追求的。



由于中国不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中共当权者,基本上往往是根据他们自身的政治利益来直接地权衡政治案件之处理的。同样一个案件,从杀头到释放,如此大的跨度,却几乎都存在着可能。正因为如此,所以,一个政治案件,外界知道不知道、外界有没有压力及其压力是大是小,结果是大不一样的。从中国目前的政局来看,外界施加压力、且压力足够的大的话,那么,至少,此案在办案的各个环节上就不得不做得更严谨,包括刘荻在监舍中的环境、以及她的健康状况都可能因此而获得改进一些。而且,可以毫不怀疑地说,这个“改进”是与“压力”恰成正比的。



――此属违法构陷入罪状态中的“援救就会减轻处罚”型。



综上所述,以刘荻案的良性或恶性发展为参照点,结论便是:



1)如果刘荻案被“依法据实办案”,那么,海外援救,并无害处;海外不救;亦无好处。



2) 如果刘荻案被“违法构陷入罪”,那么,海外援救,则大有好处; 海外不救,则大有坏处。



即使我们对中共政权在此案中究竟是取“依法据实办案”还是取“违法构陷入罪”尚无法定论,即使在这“依法据实”和“违法构陷”之间还有许多中间地带和可以呈现多重排列组合,但是,根据两害相权选其轻;两利相权择其重的通行趋利避害准则,故这答案也只能毫不犹豫地指向一个字:救!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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