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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循法律途径解救刘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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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应循法律途径解救刘荻
非文人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标题:
应循法律途径解救刘荻
(502 reads)
时间:
2002-12-28 周六, 上午1:47
作者:
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 拘留到逮捕是否合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拘留到逮捕的最长时间是37天。
刘荻在11月7日被拘留,据吉四六网友的亲自调查,12月4日刘的奶奶仍未接到逮捕令,刘荻被正式逮捕的消息是在12月15日发表,正式逮捕应在12月15日之前。拘留到逮捕刘荻的时间应恰在37天。据此,可以看到公安机关也不能不顾法律的限制。
2。刘荻可能获罪的罪名
根据刘荻的奶奶叙述,“公安局的人说刘荻可能加入了非法组织”。而在逮捕刘荻时罪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刘荻参加的“网上内部论坛”是否有触犯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条款的行为,是案子的关键。刘荻所参加的“网上内部论坛”的规则和宗旨就非常重要。如果没有触犯法律的规则和宗旨,刘荻参加的“网上内部论坛”就不能定为非法组织。如果只是内部论坛个别人有触犯法律行为,并不是“网上内部论坛”的宗旨,则只能追究个别人,不能累及其他人。
具体事实还不完全清楚,尚待进一步的澄清。
3。循法律途径解救刘荻,可能对刘荻更有好处,对中国的法治道路也有好处。希望刘荻家人尽快请一个好律师介入本案。
呼吁中国政府公开,公正审理刘荻案。
附1:
『关天茶舍』我对不锈钢老鼠事件的调查
作者:吉四六 提交日期:2002-12-13 12:34:00
作者:
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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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些法律条文,我背上吓出了三身冷汗。原来这些法律条文的概念,写的比小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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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酸酸
- (674 Byte) 2002-12-28 周六, 上午3:51
(151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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