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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正义优先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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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正义优先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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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正义优先于法律 (430 reads)      时间: 2002-12-07 周六, 下午8:3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正义优先于法律



(原心文章,欢迎转载)



无论是作为动物的人类还是作为人的人类,也无论是在自然社会还是在人类社会中生活,都需要一些不可或缺的资源和环境,例如食物,房屋,衣饰等物质资源,例如信息,知识,娱乐,信仰,道德等精神资源,和自由,平等,公平,舆论等环境条件。我们对这些资源目标和环境条件的需求,乃是从一些天生的人类共同属性的善的欲望出发的自然权利,或者是从一些后天的人类共同属性的善的欲望出发的社会福利,也包括维护这些必要的善的欲望所必须的公平规则。我们认为这些必要的善对人类的社会生活而言是定义自明的善,因为她们就是人类幸福生活的定义内容,缺乏这些善都会导致阻碍或者剥夺人类的幸福本身。因此,我们认为追求和维护这些善是自然正义的行为,而且优先于其他的需求和规则。



严格遵循以上的自然正义原则而制定的国家法律,是具有权威的法律,因为保障了人们必要的善,而被人们普遍地自愿服从。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体现出导自正义原则的最高权威性,而普通的法律,则是由宪法授予权威的立法机构来制定,其权威通常来自宪法的首先权威。在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制定法律的权力完全掌握在独裁者或者独裁集团手中,所依据的原则,则是独裁者或者独裁集团的私人意志。显而易见,这种私人意志很难体现全人类普遍的善的欲望,更因为其私人党派利益的立场而常常同被统治人们的公民权利相对立。缺乏和违背自然正义导致专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而通常仅仅是依靠强权来在社会中施行,造成普遍的牢狱和泛滥的暴力。



违反自然正义的法律“权威”,在现实施行中,必然会被遭受侵犯权利的民众看穿识破其虚伪反动的性质,使得公民普遍地无法自愿服从。例如大陆企业普遍的偷税漏税行为,就是因为中共有关的经济法律无法保障公民在“遵纪守法”的环境下达到必要的经营目的,无需权威甚至欠缺立法过程的苛捐杂税摊派名目,至造成中小企业难以负荷的负担,而且,跟专制政治和人治法制相关的体制腐败,严重地侵犯了企业正当的经济权利,使得公民不愿意甚至没有能力缴纳税项。



一些有心或者无意的专制辩护者们,往往就是未能认清关于正义优先于法律的关系,而不知不觉地陷入了逻辑的谬误,表面上是在维护法律权威,实质上是在维护专制的强权。将仅仅依据独裁者意志为原则的专制法律,等同于具有人类普遍认同的自然正义原则的民主法律,其实是混淆了来自独裁意志的强权和导自自然正义的权威的区别含义。将人制法律本身视为“正义”的唯一来源,将法律的“权威”定义在人制法律的“自导权威”上,乃是将正义等同于强权利益,将正义的标准等同于掌握强权的统治者的意志。这种法律的所谓“权威”来源,既不符合人类的常识根据,也不符合推导逻辑,更不符合现实事实,只能靠撒谎欺骗民众。



这些法律优先于正义的错误观点的来源,首先是在于带着浓厚的主观主义色彩的善恶观念,表现出常常将自己的主观观念自我定义为“科学正确”的权威面貌,甚至以此为根据来判断外部的行为是否“合法”,例如古代的“君权神授”和中共的“代表人民利益”,都是在自我定义为“正义”;其次是否认人类自然正义的存在,即是否认公民有权拥有与生俱来自然权利,否认公民天生有权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从法制对人类社会的稳定作用角度来看,忽视或者否认法律权威的自然正义原则,不仅否认了法律必须具备保护公民权利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将专制强权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视为独裁者的“权利”。例如诸多支持中共六四屠杀和镇压法轮功的论调,无不是有意地躲避讨论中共恶法的反正义性质,将明显地侵犯公民权利的屠杀镇压行为视为独裁者的“权利”,甚至将赋予刽子手屠杀镇压权力的恶法贴上“正义”的标签。



(原心文章,欢迎转载)2002-12-0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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