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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的标准与艺术-与海外论客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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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的标准与艺术-与海外论客商榷
俞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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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批判的标准与艺术-与海外论客商榷
(421 reads)
时间:
2002-11-15 周五, 上午3:35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批判的标准与艺术-与海外论客商榷
俞力工
后冷战时期,笔者先后发表无数批判美国外交政策的文稿,于是招来不少"反美主义"的讥讽,同时也经常受到"双重标准"的指责。
对于"反美主义",考虑到美国后冷战时期对南斯拉夫的欺压、肢解与狂轰滥炸,造成三百多万难民的事实,以及先后对国际法秩序的破坏,本人认为不论遭到多大的压力,揭发美国的罪行是媒体、学界人士义不容辞的分内之事。这么做,动机当然不在于仇美、为批判而批判,而是希望美国在国际舆论压力之下自我调整。
至于"双重标准",指控方不外是指本人对中国的内外政策"网开一面"。就这点,本人以为问题大体上涉及立场与方式两个方面:
就立场而言,笔者首先认为留洋的目的不单单在于揭发国家、社会之短(往往是众所周知),为批判而批判,而在于探讨适当手段治疗中国的痼疾。与批判他国事体截然不同的是,海外学子不只是期待国家当局自我调整,我们本身还有参与改革的责任。如果提出的是病人不愿接受的外科手术或汤药方案,以至于无法付诸实施,归根结底在于自己选择的方式不妥,或学艺不精。这时怨天尤人,横眉竖眼,反映的反而是自己的病况更加严重。美国的事,我们无从干预,而自家的事责无旁贷,区别就在于立场不同,因此方法必然不一。
方式方面,笔者从来就不认为裁酌权衡事体有个客观、一致的标准。以杀人为例,一般就有蓄意、过失、自卫之别。因此即便理论上法律面前命命平等,审判杀人过失的量刑标准就因动机而异。以中国为例,执行死刑之前的游街示众与执法警员用枪托撞击死刑犯背脊的行为,虽然均触犯人格侮辱与伤害,但数千年来缺少法治文化的中国社会一向如此,因此便无法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追究或大做文章。中国的军机坠海人亡之时,中国政府未经组织专人调查便即刻要求美国政府道歉,也说明中国上层一向缺乏法律素养。该失误的性质也与美国政府经常知法犯法、玩弄法律的勾当(例如积极支持设立审判他人的国际刑事法庭,而却不让本国触犯战争罪的军民接受国际刑事法庭审判)截然不同。有鉴于此,笔者对国际问题的评论,向来持多重标准。至于公平与否,拿捏是否得当,则不仅仅是个政治艺术,同时也反映了每个评论员的道德良心。2002/11/14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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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的批评标准就八个字,就事论事,不涉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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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Byte) 2002-11-15 周五, 上午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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